(一)定义
在土地私有制下,当租约期满后,这些固定在土地上的资本就被土地所有者攫取,并成为他增加地租或提高地价的条件,而他如果再次将土地出租,地租量就会增加;如果将土地出卖,地价就会上涨。在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耕种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户,通过培肥地力所获得的收益归自己所有。承包期满土地上交集体或转包给其他农户时,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对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克服短期化掠夺式的经济行为,做到土地用养结合,使其得到永续利用,有重要的作用。
(二)土地资本的收入 在不增加土地面积的情况下增加土地资本,会使土地得到改良,提高土地肥力,增加土地收入。这种因土地改良而增加的收入,不是地租,而是土地资本的收入,其实质就是利息和经营利润,是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一般地说,农用土地(耕地)是具有一定肥力的土壤。土壤的肥力包括自然形成的即没有花费人类劳动的自然肥力,以及依靠投资在自然肥力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生产活动创造出来的人工肥力。这两种肥力相加,使土地的整个肥力提高了。因此使用同样多的劳动,就可以生产更多的农产品,取得更多的收入。这种为改良土地而投入的资本所带来的收入,就是土地资本的收入。它由利息和经营利润两部分组成,其主要部分是利息,所以土地资本收入有时也被称为土地资本利息。 土地资本利息的一部分可能被土地所有者占有,成为地租的一部分。但它并非真正的地租,因为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是单纯由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而改良土地所增加的收入,则是投在土地上的固定资本发生作用的结果,即使它有一部分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租。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它归纳在广义的地租或者租金中。租金既包含真正的地租部分,也包含土地资本的折旧费(在还未全部收回折旧费的情况下)和土地资本的利息。
(三)争夺土地资本 土地资本一旦投入,形成渗入土壤的人工肥力,便同土地本身有机地溶合在一起而不可分离。从这个时候起“人工的土地肥力就被算作原有肥力,它的利益将落到地主手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161页)。不管是短期可回收的土地资本,还是较长时间才能收回的土地资本,在通常的情况下,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土地的。这种土地资本带来的收入,在租约期间内,归租地农场主所有,租约期满以后,租地农场主对土地所实行的各种改良,就和土地一起变成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当重新订立租约时,不论这块土地是继续租给原来的租地农场主,还是租给另外一个租地农场主,土地所有者都会因为这块土地已经经过改良而提高地租。这样,在租地农场主方面,总是力争把租约期订得长些,以便及时收回土地资本的折旧费以及更长久地占有土地资本的收入。在土地所有者方面,则是密切注意租地农场主在土地上的投资及其效果,力图把租期订得短些,以便及时调整地租额,增加收入。这是剥削阶级内部为分割农业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展开的斗争。
租地农场主同土地所有者之间争夺土地资本收入的斗争,对于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是不利的。由于土地租约期满以后,土地资本的利息就会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因此,对于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回收的土地资本,租地农场主是不大愿意投放的,这就阻碍着土壤肥力的培育和提高,不利于农业的正常发展。为了消除这种不利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美国、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农业结构改革”,鼓励租地农场主购买土地成为自营农场主。由于这种改革,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合而为一,使租佃农场在农场总数中的比重显著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