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内容:
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2、其他非正常损失。
(二)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三)新旧对照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