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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短期行为
时间:2016-06-26       来源:海博咨询    点击:1003次
核心提示:所谓企业短期行为,是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达到短期目的而采用的行为,例如:会计上的多提费用,减少利润,对会计估计和会计方法选择上的投机;企业经营方面则选择可迅速利用的人才,不注重整体企业文化和企业人员的培养;市场方面流动过快,行业不稳定等状况。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构成最重要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委托经营者代表他们管理自己的企业,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努力,但股东和经营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合理效用,包括报酬、增加闲暇时间和避免风险等。经营者与股东目标的背离现实有可能导致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造成企业经营者采取短期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标。

  

      就国有企业而言,特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产权主体的缺位,形成了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导致国有企业内部人掌握较大的控制权。一是经营者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权,对企业经营不负责任,从中渔利,肆意挥霍企业资金,侵吞国有资产。二是经营者利用与投资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通过采取短期行为人为操纵财务信息,使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在财务制度不健全和财务约束软化的前提下,使反映在账上的企业利润有可能是“算”出来的,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业绩。

  

      当前,许多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后,换汤不换药,生产经营仍举步维艰。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一般不愿也不敢给这些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股份公司提供长期巨额贷款。即使银行提供了贷款,但贷款是要还本付息的,如果贷款到期,偿还债务后,企业又没有新的资金注入,就会导致企业运行中断。所以许多股份制企业希望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然而并不是任何股份公司都能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必须经证监会核准,并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一些股份制企业达不到发行条件的要求,于是请证券中介机构为其包装,作假账,粉饰业绩,骗取证监会的核准。我国目前在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已有1000多家,其中不少上市公司是不符合上市条件而是通过造假、包装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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