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
20世纪70年代左右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出现,美国在1971年就颁布了有关人才派遣业的法律,日本的《人才派遣法》也在1985年正式颁布,德国于1992年出台《派遣法》,英国政府也于1999年向议会提交了《雇佣关系法草案》,使得派遣就业在许多国家稳步发展。目前已经成为欧美的主流用工模式。
我国的人才派遣业出现于新旧世纪之交,近几年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南京、青岛等地人才和劳动力服务机构借鉴国外经验,在人才派遣服务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且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出现了一些小有名气的区域性人才派遣服务机构。 (二)类型
按性质分类
1、全程派遣:由人才派遣机构承担从人才招聘、选拔、培训、素质测评体检等,到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关系转接、工资计发、社会保险的办理、职称评审等一系列的人事管理服务。
2、接转派遣:由用人单位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人才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派遣员工合同书》后上岗,或对用人单位已经在职员工转与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员工合同书》,并由派遣机构负责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接转、工资计发、社会保险的办理、绩效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党团组织关系管理等人事事务。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3、试用派遣:用人单位将在试用期内的新员工转至派遣机构,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在于准确选才、减少可能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人力资本。 按派遣时间长短分类
1、长期派遣:适用于人员流动性不大、比较重要、稳定的工作岗位,一般派遣期限在一年以上。
2、短期派遣:适用于人员流动性大、工作性质和内容较为简单的岗位,一般派遣期限在一年以内。 3、阶段性派遣:适用于项目性、阶段性的工作岗位,一般派遣期限根据工作项目所需的时间长短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