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征
1、独家代理合同是设立专营权的合同,它不一定是总代理合同。独家代理关系发生后,委托人就不得将该项产品直接或间接销售给指定代理区域内的其他买主,也就是说委托人不得越过代理商与该区域内的第三人进行合同项下产品的交易。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生产商如果接受来自合同约定的区域内的订单,独家代理商都享有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
3、独家代理商一般都不得在该代理区域内经营或代理与合同项下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具有竞争性的产品。同时,代理商不得越区经营。
(二)联系与区别 包销协议和独家代理合同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的规定上有相同之处。但是,独家代理商与货物供应商是委托关系,代理商是为委托人代销商品,收取佣金;而包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物买卖活动,自负盈亏,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假如商品没有售完,余下部分应由包销商承担,货物制造商或供应商等与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关系。 |